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331165号“MAX INTERNATIO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63号
申请人:麦克斯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31165号“MAX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0146号商标、第6404882号商标、第7846444号商标、第28605355号商标、第4901828号商标、第21788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十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到期,目前并没有续展记录,将无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MAX”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