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645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44号
申请人: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4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5434号商标、第15119379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18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的构图、呼叫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初审通过或注册了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