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52043号“海马减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38号
申请人:内江天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2043号“海马减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5438号商标、第35281463号商标、第931951号商标、第36687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读音、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服务项目状态不稳定,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从历史案件上看,按照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关苹果商城、安卓市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海马”,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