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12286号“三仟坊SANQIAN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37号
申请人:黄科成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睿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2286号“三仟坊SANQI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注册商标的演化和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5078号商标、第6099365号商标、第6099370号商标、第14662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组成、图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