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01221号“imi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24号
申请人:宁波宝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林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1221号“IMI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9222号商标、第32022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文字构成完全不同,外观、呼叫及含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