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129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77号 - 申请人: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612907号“YIJIA CO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77号

       

      申请人: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2907号“YIJIA CO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其商号,具有显著性、知名度和明确的指向性,且已在第32类商品上获得注册,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0233号“轶嘉YI JIA”商标、第5760234号“轶嘉YI JIA”商标、第6475918号“憶佳山泉 Yijia及图”商标、第12586251号“益嘉YIJIA”商标、第15060168号“忆家YIJIA及图”商标、第16520238号“逸嘉yijia及图”商标、第17848086号“忆家YI JIA”商标、第31967819号“奕佳YI 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的字母部分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三是否申请续展,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