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62641号“麦克小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5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迪咔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2641号“麦克小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4504号“麦克小乖MAIKEXIAOGUAI”商标、第10081418号“麦克酷熊MIC BEAR及图”商标、第4833032号“麦琪小熊Maiqixiao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2月13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麦克小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麦克小乖”、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麦克酷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凉鞋;运动鞋;套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内底;服装;童装;帽子;袜;鞋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鞋;帽;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