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8979973号“THEA熙曖”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五洲通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钱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79973号“THEA熙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668号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复审商标品牌自进入市场以来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具有很高的销售额,请求依法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服装订购加工合同及收据;2、申请人在1688网站下单的截图;3、“THEA 熙曖”旗舰店页面截图;4、部分淘宝销售订单及评价截图;5、申请人支付宝后台认证信息;6、“THEA 熙曖”产品吊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7、包装袋、辅料采购合同及票据;8、相关贴牌加工合同及票据;9、品牌销售代理合同;10、水洗标、吊牌、领标实物;11、产品实物照片及包装袋实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规定时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帽子”等商品上,2012年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6日。
2020年4月20日,复审商标在帽子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另一件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撤销,在“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则依然有效,且前述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由于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服装、防水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4为部分淘宝销售订单及评价截图,体现了“THEA 熙曖”标识和“外套”相关商品,显示日期在指定期间之内; 证据1为其与中山市沙溪镇涛涛制衣厂签订的服装订购加工合同及收据,体现了“THEA 熙曖”标识和“风衣、牛仔外套”相关商品,证据2为其通过1688网站平台与中山市沙溪镇涛涛制衣厂在线订单的相关页面截图。再结合证据3“THEA 熙曖”天猫旗舰店页面截图、证据5支付宝认证信息、证据6产品吊牌、证据7包装袋、辅料采购合同及票据、证据8相关贴牌加工合同及票据、证据9品牌销售代理合同、证据10水洗标、吊牌、领标实物、证据11外套产品实物照片及包装袋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外套、风衣”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又鉴于“外套、风衣”商品属于服装商品的一种,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与服装商品相类似,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