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79639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57号 -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7963948号“铁建易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57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洛阳建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17963948号“铁建易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前身是铁道兵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缩写中国铁建,英文简称CRCC),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2007年11月5日在北京成立,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建筑企业。公司业务涵盖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物流与物资贸易、特许经营、金融保险、矿产资源等业务。在高原铁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及建设领域确立了行业领导地位。申请人的第6449609号“铁建CRR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2282号“中国铁建CRR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持续、广泛、大量宣传和实际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建筑工程等服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在先商号权,并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很大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声明、铁道兵转让铁道部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设立文件、批文、各个时期重大事件照片等;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1991-2017年合并利润表、缴税汇款凭证、2008、2012、2017年年度报告节选;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2006-2017年财富全球500强排行表、2002-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表;
      4、1994至2015年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应发票;
      5、媒体新闻报道、对外宣传片截图;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及奖项、专利证书等;
      7、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于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7类采矿、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采矿、室内装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与一、二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中国铁建CRCC及图”商标在建筑工程服务上经过使用,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于2007年11月5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财富全球、中国企业排行榜、申请人作为施工承包人签署的在多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等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商号“铁建”在建筑工程服务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铁建易购”中“易购”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铁建”。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铁建”商号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相联系,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在建筑服务领域使用具有知名度的“铁建”商号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故争议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与使用未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另外,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铁建”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秩序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