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15668号“白头海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33号
申请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5668号“白头海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野生大型猛禽,栖息地在野外,并未被人类驯养。“白头海雕”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动物食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白头海雕”百度百科词条、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头海雕”为大型猛禽,未被人类驯养,并未直接表示饲料等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