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580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961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8051号“熊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财富皮件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051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24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走访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请求准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与广州富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
      2、熊猫童装辅料加工合同及发票、销售出货单、实物照片;
      3、广州富铤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乔沃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童装加工合同》、发票、送货单;
      4、广州富铤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玛上时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童装加工合同》、发票、送货单;
      5、广东增值税发票;
      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7、实物照片;
      8、被申请人与广东熊猫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
      9、熊猫童装吊牌加工合同、送货单;
      10、广东熊猫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君歌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童装加工合同》、发票;
      11、授权书、特许经销协议书、销售小票、销售出库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中多为自行制作、印刷的,部分证据模糊不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81年9月17日申请注册,1982年5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广州财富皮件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广州富铤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熊猫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10中于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与广州乔沃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玛上时装有限公司、广州君歌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熊猫童装加工合同》显示,被许可人委托上述公司生产“熊猫童装”,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特许经销协议书、销售出库单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童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