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951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71号
申请人:福建辉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瑞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5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535250号“桑德 SOUND S”商标、第3024694号图形商标、第3901303号“SPECTRA PHYSICS”商标、第19418382号“苏龙源 SLONYON”商标、第20454259号图形商标、第5283194号“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GEOPHYSICS CAS”商标、第3024717号图形商标、第8535303号“桑德 SOUND S”商标、第12247651号图形商标、第13880011号“圣冠 SE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9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准(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四、七、十以及引证商标一、三、五、八至九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避雷针等商品、第42类除校准(测量)外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第9类避雷针等商品、第42类包装设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校准(测量)外的其余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校准(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