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674130号“哈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70号
申请人:吉文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74130号“哈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7102473号“哈都HADU”商标、第21542210号“都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案件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关联公司证明、相关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都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