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929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66号 - 申请人:河北华澎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929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66号

       

      申请人:河北华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2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984952号“原木之家及图”商标、第5486068号“宏派HO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图、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并未查询到两件引证商标的使用信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册、宣传彩页、名片、视频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9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