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41622号“SHINEF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54号
申请人:南京善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622号“SHINE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97760号“SHINE”商标、第9102946号“SHINEH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于2020年4月13日的第16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