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623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28号 - 申请人:广西奕大舍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62367号“大国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28号

       

      申请人:广西奕大舍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2367号“大国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也具有丰富的品牌内涵,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根本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符合商标的使用和注册要件。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大国”,是近年来在国际和外交上广为传播的政治性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