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3335653号“KL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4975号重审第00000017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客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4975号《关于第23335653号“KL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期间,第12056689号“卡莱欧克 KL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节目制作、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卡拉OK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变化,即申请商标在相关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故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相类似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节目制作;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卡拉OK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