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HISP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118号“WHISP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734号

       

      申请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8118号“WHISP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43985号“BAMBOO WHISPERS”商标、第9375596号“耳语WHISPER”商标、第15820220号“BAMBOO WHISP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案件尚在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及撤销决定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13日的第167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第168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维持,现处于撤销复审案件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三完整包含,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组织汽车爱好者俱乐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者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