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994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19号 - 申请人:深圳市山克斯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99494号“铜公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19号

       

      申请人:深圳市山克斯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9494号“铜公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与用途,完全符合商标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铜公”指在模具加工中用于模具加工的方法,使用在指定的雕刻机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