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72769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13号 -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27698号“爆发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13号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7698号“爆发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1797号“爆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8779号“爆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47932号“爆发力 为体能充电 为健康加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依法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7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啤酒;可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