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10750号“乐袋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37号
申请人:上海小袋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10750号“乐袋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0333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差异,销售渠道、场所、行业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