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5720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40号 - 申请人:上海如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57209号“我爱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40号

       

      申请人:上海如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7209号“我爱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关系证明、协议、发票、宣传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我爱煮”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