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35852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33号 - 申请人:南京华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35852号“华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33号

       

      申请人:南京华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5852号“华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6172号“华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69428号“新华网 NEWS WWW.NEWS.CN WWW.XINHUANET.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3、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且尚未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汉语也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方式,故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认读为“新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新华”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