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917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94号 - 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991790号“大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94号

       

      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1790号“大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1284号“大唐”商标、第3284737号“大唐及图”商标、第28388805号“大唐互娱唐DATANG HUYU”商标、第27462884号“大唐商城”商标、第22576026号“大唐科技”商标、第21386555号“大唐科电”商标、第4291960号“大唐移动”商标、第20880583号“大唐移动DTmobile及图”商标、第7012372号“大唐移动DTmobile及图”商标、第21694013号“大唐航标”商标、第11554385号“大唐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大唐”,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数据介质、停车计时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光盘(音像)、灯箱、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天线、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