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FRA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990号“FRA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23号

       

      申请人:ACTIVE SPORTS, 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990号“FRA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8671号“FR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产品介绍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共存的相关文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陆地车辆的电动机、电气元件和控制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