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07958号“裁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13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7958号“裁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8763号“裁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31805418号“金装裁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裁决”为申请人运营游戏中的著名武器,具有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二构成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裁决”相关介绍及使用证据、获奖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