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72639号“Battery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77号
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639号“Battery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作为臆造词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提高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tterycare”易使人理解为“电池关怀”,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