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199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754号 - 申请人:广州尚承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199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754号

       

      申请人:广州尚承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沐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9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尚承国际”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9611号“GIVENCHY LE SOIN NO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9377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59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90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87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094086号“纪慕皙 GIMURC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识别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一旦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加盟店照片及加盟合同、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三、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香精油、洗面奶、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