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71789号“通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07号
申请人:北京通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1789号“通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642742号“通投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材料测试;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通投”现为互联网行业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全部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