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92399号“阿华 现捞鸭货 AHUA DUCK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04号
申请人:阿华鑫业(北京)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399号“阿华 现捞鸭货 AHUA DUCK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176号商标、第1227610号商标、第5151571号商标、第1237314号商标、第1706735号商标、第35171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三注册期限已满,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识别性。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阿华”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阿华”、引证商标五“阿华”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