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892645号“收纳娘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15号
申请人:任丘市祥瑞电器销售处
委托代理人:任丘市博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好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烁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9892645号“收纳娘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收纳娘娘”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碗柜、有抽屉的橱、隔板置物架、餐具架、衣架、搁物架(家具)、搁架(家具)等商品上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的结果,容易导致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收纳娘娘”产品图片、收纳娘娘官方vip福利号微信号截图;
3、淘宝网收纳娘娘官方企业店网页有关评价、企业档案展示、帐记保证金情况、产品展示、历史帐务情况、交易成功记录截图;
4、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实物图片及规格说明;
5、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出具的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
6、2017年快递费统计表电脑页面截图;
7、任丘市共诚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与争议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任丘市嘉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同一院内经营的证明原件;
8、被申请人企业、河北东合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嘉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出资情况;
9、淘宝网支付宝直通车广告推广费用统计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复制摹仿及恶意抢注的动机和目的。二、申请人未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淘宝店铺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将“收纳娘娘”用在展示架等商品上,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水暖毯,而并无对家具、日用百货的销售权限,申请人在淘宝网店铺中出售的产品严重超出了经营范围。三、被申请人与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中恶意串通的主张是申请人主观臆断,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况。四、申请书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收纳娘娘”商标无不当之处,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贮存容器、展示架、塑料盒、陈列架、非金属桶、木制或塑料制箱、非金属工具盒(空)、塑料包装容器、非金属筐、食品包装用塑料托盘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该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代理人是任丘市嘉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申请人未在第20类塑料贮存容器、展示架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收纳娘娘”商标。
3、根据申请人证据1营业执照可知其是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范围:销售家用电器、水暖毯。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可知被申请人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赵翀,河北东合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股东是赵翀、宗海涛和白伟楠三人,其中宗海涛为法定代表人,任丘市嘉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宗海涛,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为任丘市西环路西侧任丘市共诚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内016室。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任丘市共诚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收纳娘娘淘宝店铺自2017年3月8日在任丘市共诚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至今,期间争议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任丘市嘉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同一院内经营。
5、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第35类申请注册了“收纳娘娘”商标,另外在第30、35类分别申请注册了“王不正”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淘宝网使用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收纳娘娘”已经使用在展示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收纳娘娘”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该商标使用于展示架、非金属筐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同时结合查明事实第4项、第5项,其对申请人“收纳娘娘”商标理应知晓。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代表或二者具有业务往来等关系,从而知晓申请人“收纳娘娘”商标的存在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为文字“收纳娘娘”,其本身并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