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33101号“苗家康复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944号
申请人:广州大人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3101号“苗家康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4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4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42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25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495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60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032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