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72356号“盈瑞泰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72号
申请人:西安盈瑞泰祥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2356号“盈瑞泰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设立以来,已在18个类别依法申请注册了23个商标,其中21个商标是以“盈瑞泰祥”为核心字样设计的。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9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读音上存在明显区别,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有关环保材质服装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