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7443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70号 - 申请人:奥尼尔欧洲两合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74432号“O'N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70号

       

      申请人:奥尼尔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432号“O'N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10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98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10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984S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故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可以共同存在,并不构成权利冲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