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766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11号 -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76687号“华为花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1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6687号“华为花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深刻的内涵寓意,并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纳税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为花币”包含文字“币”,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某种货币等类似含义,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