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498420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42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合科技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4984204号“RIVERBE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合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维泰克斯(苏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84204号“RIVERB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116号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网合科技公司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理,该使用证据无效。因此,瑞维泰克斯(苏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成立以来,从未间断使用。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经公证的网页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在2015年11月14日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验钞机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网页相关报道,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均为申请人单方形成,在无第三方及其它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