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29093号“THAISM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23号
申请人:格斗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9093号“THAISM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未对“THAI”做特别修饰,实际应用中,消费者不会认为申请商标与“泰国人、泰语”有任何关系,申请商标具备自身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THAI”,可译为“泰国人”,与泰国国名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