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711154号“3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17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1154号“3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0534号“3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50427号“3CE STYLEN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95093A号“3CE STYLEN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68468A号“3CE 三熹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71664号“3CE STYLEN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至莱雅公司(即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7278号“叁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