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77779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62号 - 申请人:成都华铝镁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777792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62号

       

      申请人:成都华铝镁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市知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17777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包含五角星元素,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国家政治性组织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税收证明、申报表;
      2、申请人产品及服务的合同及相关发票;
      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本案争议商标系图形商标,包含一个五角星,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国家政治性组织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