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7293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75号 - 申请人:赵含蕾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729382号“七天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75号

       

      申请人:赵含蕾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池哥鸭脖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20729382号“七天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汉字“七天鲜”构成,将其核定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仅仅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七天鲜”属于生鲜行业常用的短语,用来表示商品新鲜无添加的特点,争议商标属于表示商品的特点的词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判决;
      2、相关报道与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七天鲜”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保质期限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情形;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不具备上述特点,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汉字“七天鲜”构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