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822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08号 - 申请人:卓越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682295号“八旗贡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08号

       

      申请人:卓越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295号“八旗贡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802号“八旗”商标、第5494670号“八旗”商标、第6179189号“八旗”商标、第6280289号“八旗”商标、第6611807号“八旗贡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良好的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用在“米”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八旗贡米”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除“米”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无需等待引证商标三、四的续展情况。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方便米饭、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糖果、方便米饭、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