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11939号“JD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8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1939号“JD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我局引证的第33848548号“J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081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