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63413号“鹰眼引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3413号“鹰眼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655602号“鹰眼 360全程安全 追溯监控系统 TRUEIN HAWK 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33408028号“鹰眼雏鹰 360全程安全 追溯监控系统 TRUEIN HAWK EYE及图”商标、第35008867号“鹰眼智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故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