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209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18号 - 申请人:金萍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220955号“徽姑娘 HUI GU N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18号

       

      申请人:金萍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0955号“徽姑娘 HUI GU 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5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5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待定,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教学”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复审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