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22470号“澄海苏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74号
申请人:蔡晓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2470号“澄海苏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2013号“苏南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地名“澄海”不仅代表市辖区名称,也是申请人个体户字号。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澄海”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澄海”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认读标识“澄海苏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苏南”文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