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448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71号 - 申请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4869号“佳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71号

       

      申请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4869号“佳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5330号“佳利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31237号“美佳丽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两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佳丽雅”与引证商标一“佳利雅”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美佳丽雅”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