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354106号“PLA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80号
申请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4106号“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5992号“DISNEY PLA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409号“PLANET ENGL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1186号“PLAS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05058号“PLANETE及图”商标(1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71102号“冒险王国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66993号“B.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705058号“PLANETE及图”商标(25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71101号“冒险王国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705593号“皮拉尼特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93475号“PLANET 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405480号“PLANET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618584号“PLANET G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346770号“FOR THE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209564号“行星文化 PLANET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4262753号“行星文化 PLANET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7908805号“LITTLE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059646号“PLANET GIR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0609875号“PLANET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4745261号“PLANE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171100号“冒险王国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国际注册第1286637号“PLANETA·GIF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2165988号“DISNEY PLA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国际注册第1134875号“PLANET G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国际注册第1168945号“TOY PLANET UN PLANETA DE ILUSI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2634252号“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国际注册第1124434号“PLANET THE ACC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GRAM 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22878713号“PLANET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27756972号“PLANET FIT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2165987号“DISNEY PLA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0450569号“PLANET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6、25、28、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八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笔记本、制图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品、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PLANES”文字、引证商标二“PLANET ENGLISH”文字、引证商标三“PLASET”文字、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E”文字、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服装、帽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服装、婴儿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与引证商标六“B.PLANET”文字、引证商标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E”文字、引证商标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引证商标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 GOLF”文字、引证商标十一“PLANET X”文字、引证商标十二“PLANET GOLF”文字、引证商标十三“FOR THE PLANET”文字、引证商标十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 PLANET CULTURE”文字、引证商标十七“PLANET GIRLS”文字、引证商标十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 KID'S”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扑克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玩具、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与引证商标十九“PLANET-E”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一“PLANETA·GIFTS”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二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PLANES”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三“PLANET GOLF”文字、引证商标二十四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PLANET”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十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LANET”文字,引证商标二十六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PLANET”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七、三十“PLANET J”文字,引证商标二十九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PLANES”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二十八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二十八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25、28、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