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2859号“水浒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75号
申请人:北京筑垒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2859号“水浒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0817号“水浒小馆”商标、第37842887号“水浒烤肉”商标、第35439961号“水滸牛骨頭SHUIHUNIUGUTOU”商标、第19156688号“亦晓 水滸牛骨頭及图”商标、第36763973号“快活林 水浒烤肉”商标、第30994571号“水浒烤肉聚义”商标、第20424962号“水浒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水浒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水浒小馆”、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文字部分“水滸牛骨頭”、引证商标七文字“水浒粮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饭店;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