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76266号“日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76号
申请人:大连纳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266号“日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名下“食份”等商标构成系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的识别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日份”使用在“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果子粉;饮料制作配料;植物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