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741号“PETROCL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54号
申请人:CHAMPION LABORATOR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741号“PETRO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中的固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没有唯一对应的中文翻译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任何商品上都不具有描述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知名度不断增强。申请人“PETRO CLEAR及图”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截屏、《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摘页、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为消费者识别为由“PETRO”、“CLEAR”两部分组成,“PETRO”有“石油的”等含义,“CLEAR”有“使...干净、干净的、洁净的”等含义,其整体使用在燃油分配器用过滤器(机器部件)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据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3日